宜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推行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008702672/2026-12708 成文日期: 2026-07-23
文号: 其他〔2026〕552 号 发布机构: 宜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件种类: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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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新区社事局,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为积极推行分级分类监管模式,提升监管效能,落实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以下简称“餐消单位”)主体责任,构建科学、规范、高效的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监管机制,实现“守法者无事不扰,违法者利剑高悬”,保障公众餐(饮)具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餐消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以下简称“量化分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优化监督方式,进一步提升卫生监督执法效能,提高全市餐(饮)具消毒单位管理水平,落实消毒单位卫生质量主体责任,切实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二、适用范围

量化分级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已获得营业执照并实际开展生产经营的餐消单位。

三、实施原则

(一)风险监督。对风险度高、卫生信誉度低的餐消单位,增加监督频次,实行强化监督;对风险度低、卫生信誉度高的餐消单位,减少监督频次,实行简化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合理配置卫生监督资源。

(二)量化评价。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餐消单位评价项目进行量化,并应用风险性分析理论,按风险度高低分为关键监督项目、重点监督项目和一般监督项目。通过量化评价评定餐消单位卫生信誉等级,客观公正地反映其卫生状况。

(三)动态管理。卫生信誉度等级应根据每次日常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监督频次随量化评价结果做相应调整。餐消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凡违反1项关键监督项目或3项以上(含3项)重点监督项目的,降低信誉等级;餐消单位自查达到升级要求的,可以申请提高其等级,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复核确认。餐消单位有严重违法行为或安全事故的,直接降为最低信誉等级。对降级的经营单位,6个月后方可重新评定等级。

(四)公开透明。通过网络、媒体等及时向消费者及社会公示餐消单位量化分级评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公开、公正。

四、实施方法

(一)确定量化评价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要求,制定《宜宾市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详见附件1),对量化评价的主要内容等进行具体规定。

(二)严格开展量化评价。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属地原则对餐消单位进行量化评分和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评价采取首次集中评价和动态调整的方式进行。首次评价在2026年11月底前完成;动态调整要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更新风险等级和信用类别。动态调整工作应在知晓前述调整因素后的30日内完成。评价内容按照《宜宾市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要求执行。

(三)科学确定卫生信誉度等级。采用标化分作为企业量化分级的最终得分。标化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卫生状况为优秀,风险度为低,卫生信誉度为A级;标化分在60-90分的,卫生状况为良好,风险度为中,卫生信誉度为B级;标化分低于60分的,卫生状况为差,风险度为高,卫生信誉度为C级。有卫生违法行为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查处,卫生信誉度直接定为C级。有1项关键监督项目或3项以上(含3项)重点监督项目不合格的,在得分确定的等级上降低一级信誉等级。

(四)分级确定卫生监督频次。餐消单位卫生监督频次参照其卫生信誉度等级确定。等级越高,监督频次应越低。A级单位进行简化监督,以“双随机”抽查方式按一定比例抽取,3年内须覆盖一次监督及评价;B级单位进行常规监督,监督频次为1次/年;C级单位进行强化监督,监督频次为2次以上/年。因行政任务和处理投诉举报需要进行监督时不受此频次限制。每年对B、C两级单位的首次监督检查,需在当年6月底前完成。

(五)强化结果运用。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餐消单位卫生信誉度等级信息,并向餐消单位发放《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信誉等级》的公示标识(标识式样详见附件2)。卫生信誉标识需公示于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

五、组织实施与保障

(一)职责分工。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具体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结果认定与应用。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指导、督导。

(二)宣传培训。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餐消单位开展方案宣传,明确其主体责任和评价要求;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对全市负责评价工作的监督员开展统一培训,确保评价标准掌握一致。

(三)信息共享。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完成首次评价后,要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凡有动态调整的,应在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市级卫生监督机构。

(四)纪律要求。评价工作应公正、廉洁,杜绝徇私舞弊。评价结果应经得起检验。

(五)效果评估。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餐消单位量化分级工作实施情况,有计划地开展效果评估,并根据效果评估结果,及时完善和调整实施方案,推动餐消单位量化分级制度有效落实。

附件:1.宜宾市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

2.《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信誉等级》标识式样

宜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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