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8702672/2026-12632 | 成文日期: | 2026-07-08 |
| 文号: | 宜卫发〔2026〕16号 | 发布机构: | 宜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件种类: | 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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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 | 宜卫发〔2026〕16号 | 发布机构: | 宜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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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新区社事局,各县(区)卫生健康局(疾控局)、中医药管理局,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公共卫生、医疗卫生、中医药监督执法工作,按照省疾控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卫生健康委和市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了2026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查内容
(一)公共卫生
1.学校。对每个县(区)24%的学校开展抽查,重点检查教室课桌椅配备、采光照明、通风设施、灯具设置、考试试卷卫生管理、传染病防控“一案八制”落实情况,以及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涉水产品使用合规性等;抽检项目包括教室窗地面积比、课桌面照度及均匀度、黑板面照度及均匀度,以及水质。
2.公共场所。对全部人工游泳场所、候车(机、船)室,26%的住宿场所、19%的沐浴场所、8%的美容美发场所,以及2000平方米以上商场(超市)等其他公共场所共13家的卫生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抽检内容包括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以及1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质量。
3.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检查范围覆盖全部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农村设计日供水1000立方米及以上的全部水厂;每个县(区)抽查13个二次供水设施,每个乡镇抽查10%日供水100立方米及以上的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管理情况;每个县(区)抽查30%在用集中式供水的乡镇和10个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实施情况;同步抽检供水水质。
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抽查翠屏区内输配水设备生产企业1家及每个县(区)经营单位(含网店,下同)3家;水质处理器每个县(区)经营单位3家;每个县(区)抽查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使用单位2个,每个单位检查2个不同小区的使用场景;另抽查(含检测)江安县2个、筠连县2个、屏山县2个、叙州区11个、三江新区12个、珙县3个、翠屏区6个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使用单位,每个使用单位检查1个使用场景,具体单位见以下附表5、6。进口涉水产品在华责任单位30%。重点检查生产过程及产品合规情况,每家生产企业和在华责任单位抽检1-3个产品检测卫生质量。
5.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对辖区全部单位进行检查,重点核查生产合规情况,每家抽检1-2个产品的卫生质量。
6.托幼(育)机构。各县(区)分别抽查托育机构和幼儿园各4家,检查内容包括传染病防控制度制定与落实、应急预案及演练开展、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等情况,以及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涉水产品使用合规性等;抽检项目为水质和采光照明情况。
(二)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
各县(区)抽查数量原则上不低于现有底档数的30%;其中,上一年度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中发现职业病和(或)疑似职业病的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丙类单位抽查比例为100%,并适当提高伽玛射线移动探伤单位抽查比例。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抽查比例为70%,其中质量检测结果为高风险的技术服务机构、疑似职业病检出率低于全省全年职业病检出率50%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抽查比例为100%。放射诊疗机构抽查比例为25%。
1.用人单位。检查内容包括职业卫生培训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警示标识设置等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以及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等工作落实情况。
2.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重点检查是否取得有效资质、是否在资质认可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出具的技术报告是否存在虚假或失实、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开展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是否规范等。
3.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检查是否按规定备案情况,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以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信息报告、质量控制和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4.放射诊疗机构。检查放射诊疗许可、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诊疗场所及其防护措施、放射诊疗设备、放射工作人员管理,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措施,以及放射事件预防处置等管理情况。
(三)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
抽查范围:100%二级以上医院、15%一级医院、5%基层医疗机构(村卫生室原则上从所属乡镇卫生院管辖范围内抽取)、40%病原微生物实验室、100%采供血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2025年度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确定的重点监督单位。另抽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1个;设有消毒服务机构的县(区),抽查该类别机构1-3个。
1.预防接种管理
检查接种单位与人员资质、疫苗公示、受种者或监护人告知及健康询问、“三查七对一验证”执行情况;疫苗索证及冷链管理,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与处置的工作记录,异常反应监测与报告情况。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重点检查百白破疫苗、麻腮风疫苗、HPV疫苗管理;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重点检查备案情况,以及流感疫苗、狂犬疫苗等相关管理工作。
2.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和预警工作
检查疫情报告管理组织与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或自动生成)情况,是否存在隐瞒、谎报、缓报、漏报或干预传染病疫情报告等行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重点检查:疫情报告、审核记录与疫情分析报告情况;疫情值班设置及咨询电话运行情况;网络代报情况;是否存在隐瞒、谎报、缓报、漏报或干预疫情报告行为;传染病监测信息收集汇总记录、疫情风险评估及预警情况;重点传染病及不明原因传染病等哨点监测相关工作。
医疗机构重点检查:疫情报告管理部门设置及职责分工情况;传染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建立及自查记录情况;诊疗原始登记、传染病报告卡填写及报告信息情况;是否存在隐瞒、谎报、缓报、漏报或干预疫情报告行为;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及新上岗人员开展疫情报告管理专业培训情况;具备疫情报告系统的机构设备运转及操作情况,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机构报告登记记录情况。
采供血机构重点检查:疫情报告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献血者或献血浆者HIV阳性结果的送检确认及传染病报告信息情况;是否存在隐瞒、谎报、缓报、漏报或干预疫情报告行为;具备疫情报告系统的机构设备运转及操作情况,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机构报告登记记录情况。
3.传染病疫情控制
检查预检分诊制度建立情况,发热门诊、肠道门诊设立及运行情况;为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提供诊疗服务时,环境及物品消毒处理情况;发现传染病疫情后采取控制措施的情况。
4.消毒隔离制度执行
检查消毒管理组织与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消毒隔离知识培训、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等情况。二级以上医院重点检查口腔科(诊疗中心)、血液透析室(诊疗中心)、手术室和内镜室(诊疗中心);若无相关科室,可自行选择检查重点。一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重点检查口腔科或口腔诊所、血液透析中心;若无相关科室,可自行选择检查重点。
5.医疗废物处置
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专用包装物及容器使用、暂时贮存设施建立,以及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与处置情况;疾控中心及接种门诊废弃疫苗处置情况。
6.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检查实验室是否取得批准或完成备案;实验人员培训考核、实验档案建立,以及菌(毒)种或样本销毁、送交保藏机构保藏的情况。
7.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疾病防治情况
检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各环节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卫生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8.消毒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化情况
检查消毒操作规程与制度建立情况;消毒与灭菌设备是否符合规范标准;消毒与灭菌方法、工艺流程及工作环境卫生是否符合要求;消毒产品是否符合卫生标准、消毒产品索证情况、工作人员培训及个人防护落实情况等。
9.监督抽检
各地抽检数量不低于年度随机监督抽查任务量的6%。抽检项目重点围绕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务人员手、内镜、使用中消毒剂、治疗用水、医疗污水等医院消毒卫生管理相关指标开展。
(四)消毒产品
重点检查:卫生许可、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料卫生质量、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备案情况、产品标签(铭牌)和说明书等;是否存在生产“非消毒产品”却标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号的行为;原材料管理及产品出厂检验落实情况;抗(抑)菌剂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等问题;市售消毒产品是否备案、备案内容是否合规。
1.任务抽取
辖区内第一、二、三类消毒产品企业(抗(抑)菌剂、妇女经期及排泄物卫生用品企业除外)抽取比例不少于20%;辖区内抗(抑)菌剂企业、妇女经期和排泄物卫生用品企业、在华责任单位、国产无实际生产加工场所仅委托加工的责任单位均100%抽取;经营单位中,市本级实体机构抽取不少于15家、网店不少于3家;县(区)级实体机构抽取不少于10家、网店不少于1家。
2.产品抽检
第一类消毒产品重点抽检含碘消毒剂、湿热清洗消毒器、灭菌器等;第二类消毒产品重点抽检含氯消毒剂、空气消毒机等;抗(抑)菌剂检测特比萘芬、克霉唑、丙酸氯倍他索、硝酸咪康唑及产品抗(抑)菌效果等;卫生用品重点抽检宣称具有杀菌、抑菌作用的产品,检测微生物指标及杀灭/抑制性能。
第一、二、三类消毒产品企业(抗(抑)菌剂、妇女经期及排泄物卫生用品企业除外):抽中的第一、二类生产企业每个抽检产品不少于1个,第三类生产企业每个抽检产品不少于10个,若产品总数不足,则对该企业所有产品进行检验。抗(抑)菌剂企业:每个抽中的生产企业至少抽检3个抗(抑)菌剂产品,不足3个则全部抽取,优先抽取2025年度备案且实际生产的所有膏(霜)剂产品。妇女经期和排泄物卫生用品企业:每个抽中的生产企业至少抽检5个产品,不足5个则全部抽取。在华责任单位和委托方:每个抽中的单位,每类消毒产品抽检不少于3个,不足3个则全部抽检;其中抗(抑)菌剂膏霜剂抽检不少于1个,不足1个则无需抽检;卫生用品抽检不少于1个,不足1个则无需抽检。经营单位:由市疾控负责抽检抗(抑)菌剂产品不少于3个,其中膏霜剂不少于2个、其他剂型不少于1个;抽检卫生用品产品不少于1个;优先抽取网店产品。
(五)医疗卫生
1.抽取12%的医院,3%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健康体检机构(含健康体检中心和医疗机构健康体检单元)、口腔医疗机构(含口腔诊所和内设口腔科的医疗机构),1%的村卫生室(所),5%的诊所及其他医疗机构。抽查内容包括机构资质、人员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涵盖采购、结算报销、票据核验等全流程管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新增手术分级管理)、医疗文书管理、重点病历、生物医学研究管理、政策落实(新增委属(管)医院对外合作)、违规使用细胞与基因治疗、违规开展相关技术、医疗数据管理、互联网诊疗管理、欺诈骗保涉医行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等情况。
2.抽取50%的医疗美容机构、20%内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抽查内容包括机构及人员资质管理、药品及医疗器械管理、医疗美容广告发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医疗文书管理、患者知情同意履行管理等情况。
3.抽取50%的母婴保健机构、50%的其他医疗和保健机构。抽查内容包括机构及人员资质、法律法规执行、制度建立及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应用专项检查等情况。
4.抽取12%的精神专科医院。抽查内容包括机构及人员资质、药品管理、欺诈骗保涉医行为、病历等医疗文书管理等情况。
(六)血液安全
1.对100%的一般血站、100%的特殊血站开展检查,内容包括执业资质、血源管理、血液检测、包装储存与运输、医疗废物处理等情况。
2.对100%的单采血浆站开展检查,内容包括执业资质、献血浆者管理、检测与采集、血浆储存与供应、医疗废物处理等情况。
3.抽取6%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开展检查,内容包括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出入库、临床输血等情况。
(七)中医医疗机构
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少数民族医医院)抽检比例为10%,其他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少数民族医诊所、门诊部)抽检比例为3%。
在医疗卫生监督内容基础上,增加以下检查内容:
1.中医药人员配备情况,以及中医类别医师是否超出注册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情况。
2.中药饮片管理:包括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临方加工等环节的管理情况,以及中药饮片处方点评情况。
3.中医医疗广告发布情况:重点检查发布的广告是否与审查文件相符等问题。
二、组织实施
(一)抽查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局依职责按要求开展抽取。对同一检查对象,应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一次性完成全部抽查事项。
(二)各县(区)需做好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更新维护工作。各地接收任务清单后,要及时组织实施,并做好省级下达的随机监督抽查任务与本级随机抽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的衔接。
(三)随机监督抽查任务通过“四川智慧卫监”系统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若监督执法人员因特殊原因无法执行任务,各级疾控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需通过该系统申请调整,并附调整原因证明材料,调整比例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15%。执法检查中如发现检查对象已注销、关闭,或底档重复需清理等情况,应通过任务关闭流程办理。
(四)任务涉及的检测工作由当地疾控机构承担;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联系上级疾控机构协助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疾控机构需在收样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并及时报送。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需在2026年4月底前,在“四川智慧卫监”系统中完成二次供水、设计日供水100m³以上集中式供水及涉水产品许可信息的补充建档工作。所有数据以信息系统填报数据为准,无需另外报送纸质报表。请于2026年8月20日前完成游泳场所监督抽查和数据填报工作,11月15日前完成其他监督抽查和数据填报工作。
(二)各县(区)应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要将学校、农村集中式供水及小型集中式供水等抽查情况,及时通报当地教育、供水主管部门。
(三)疾控机构作为被监督对象时,应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回避原则,不得由本单位人员开展检查。
(四)在住宿场所检查中,要将已办理卫生许可证的民宿的监管、服务、指导任务,作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平台经济赋能民宿焕新提质工作方案的通知》(川文旅〔2026〕11号)的重要内容。
(五)在用人单位、放射诊疗机构检查中,要对有关机构提供的技术服务和职业健康检查服务进行延伸检查,并同步完成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市、县两级需加强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数据的互联互通,推动监督监测联动。若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抽查与本年度技术服务质量监测抽取机构重复,原则上应联合开展。开展监督检查和质量监测。
(六)对抽中的消毒产品相关单位,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开展检查。抽查中发现可疑产品时,应及时采样送检,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对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一查到底、严厉惩处。发现非本辖区的产品问题,应及时通报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疾控主管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七)在医疗机构检查中,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分类监管白名单试点地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依据《四川省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分类监管白名单试点工作方案》要求,落实分类监管举措,将重点监管医疗机构纳入必查范围。
(八)请各县(区)于2026年7月15日、11月5日前将本辖区医疗卫生(含医疗、血液)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全年工作总结报送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联系人:曹娇,0831-2163397,邮箱:282688318@qq.com。
各单位联系人:
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管科:杨静,0831-2316163
市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罗群一,0831-2303353
市疾控中心卫生监测科:何开连,0831-2222362
分专业联系人:
公共场所:赵清泉,0831-2163383
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和涉水产品、职业卫生:范英,0831-2163384
医疗卫生(含传染病防治、血液、中医)、放射卫生、消毒产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林丽,0831-2163382
附件:1.2026年公共卫生随机监督计划附表
2.2026年职业和放射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附表
3.2026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随机监督抽查计划附表
4.2026年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计划附表
5.2026年医疗随机监督抽查计划附表
6.2026年血液随机监督抽查计划附表
7.2026年中医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附表
8.宜宾市2026年“双随机国抽”检测单位明细表
宜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宜宾市中医药管理局
202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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