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宜宾市全面推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8702672/2026-12152 成文日期: 2026-06-03
文号: 宜卫发〔2026〕13 号 发布机构: 宜宾市卫健委
文件种类: 通知 有效性: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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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新区社事局,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推动全市职业卫生监督更加精准,更好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全面推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的通知》(川疾控局监管函〔2026〕25号)

要求,全面推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宜宾市全面推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确保工作落实见效。

宜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6月3日

宜宾市全面推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

监督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上级关于全面推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相关工作部署和要求,着力破解监管力量有限、企业体量庞大、危害风险参差不齐带来的监管难题,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秉持“科学分类、精准执法、动态管理、优化服务”原则,通过科学划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风险等级,差异化配置监督频次与执法资源,逐步实现对全市范围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开展分类监督执法,推动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自我管理能力持续提升,有效缓解监督力量不足与监督对象数量多的矛盾,提高监管效能,全面提升我市职业病防治水平,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健康宜宾建设。

二、重点任务

(一)科学组织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

各县(区)(含三江新区,下同)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要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组织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接触水平、接触人数以及职业卫生管理状况开展自评自查,科学确定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级;通过综合评价确定综合风险类别(详见附件1)。用人单位通过“四川智慧卫监”平台完成信息填报和佐证资料上传。要建立健全对用人单位自评自查情况审查审核、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将评估结果书面或通过信息化平台反馈用人单位。前期试点中已进行综合评价且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未发生重大变化的用人单位,按3年周期开展后续评价。

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全市各类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统一使用《四川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评表(2026年版)》开展职业卫生管理状况自查。各地在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建议请及时反馈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二)逐步推动分类监督全覆盖

江安县、长宁县、珙县、筠连县、屏山县要系统总结前期试点经验,逐步扩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实施范围和覆盖行业。其他各县(区)结合实际开展,要根据本辖区职业病防治重点行业、重点职业病危害以及本地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逐步扩大纳入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的行业种类。珙县、筠连县、兴文县、高县、长宁县优先覆盖矿山、建材、机械加工等职业病危害风险较高的行业;翠屏区、三江新区、叙州区、南溪区优先覆盖化工、设备制造、铅蓄电池制造等职业病危害风险较高的行业;江安县优先覆盖化工等职业病危害风险较高的行业;屏山县优先覆盖纺织、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等职业病危害风险较高的行业。“十五五”末实现全省范围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分类监督执法全覆盖。

(三)强化分类结果综合应用

1.建立分类指导帮扶机制。各县(区)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要根据用人单位风险类别和实际需求,提供指导服务。重点围绕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方法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评自查相关要点,以及职业卫生常见违法违规问题等开展“送法上门”服务。对甲类用人单位,鼓励其自我承诺、持续改进;对乙、丙类用人单位,特别是管理水平薄弱的中小微企业,要主动帮扶,指导其健全管理制度、落实防护措施。

2.衔接信用监管与联合惩戒。各县(区)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要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将分类结果与抽查比例挂钩,对甲类用人单位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对乙类用人单位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对丙类用人单位加大抽查比例实施重点监督,推行“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要加强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推动分类结果与企业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信用监管等挂钩,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探索将职业卫生风险分类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评价为丙类且整改不力的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实施失信约束;对守法经营的甲类用人单位,可在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倾斜。

3.推行包容审慎与柔性执法。各县(区)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要按照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相关工作要求,推行“教育引导、限期改正、逾期处罚”柔性监督执法模式。要坚持过罚相当,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依法依规实施从轻或免予处罚,切实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管理

各县(区)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要切实加强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和专人负责,细化任务分工,确保本地工作有序推进。要强化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全过程质量控制,督促指导用人单位规范实施综合风险分类;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自查自评和分级分类结果的审核,结合“双随机”等工作进行现场核实。要通过延伸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规范相关机构执业行为,保障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结果客观、真实。市级每年将对各地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分类资料进行非现场随机抽查,各县(区)要加强对辖区用人单位综合风险评估分类质控。

(二)推进智能化监管

各县(区)要用好“四川智慧卫监”平台,定期组织本辖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情况分析;要积极探索更多非现场执法模式,提升工作质效。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要通过平台数据,定期分析全市工作开展情况,分类进行督促指导。各县(区)如自建平台或系统的要及时优化系统功能,实现与“四川智慧卫监”的数据同步。

(三)摸清用人单位底数

各县(区)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要结合“双随机”抽查、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等工作,进一步摸清本辖区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底数,并根据摸排情况对“四川智慧卫监”用人单位底档信息进行动态更新,为推动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工作奠定基础。

(四)加强能力建设

各县(区)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要按照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相匹配的原则,充实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量,要加强监督执法人员培训,切实提升发现问题、指导帮扶和审核把关的能力;要充分发挥疾控中心、质控中心等技术专家力量,通过“执法+专家”模式提升执法效能。要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协管队伍作用,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巡回指导服务。

(五)强化宣传引导

各县(区)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介,宣传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的政策内涵、重要意义和典型案例,既要宣传守法经营的优秀企业,也要曝光情节严重、整改不力的违法行为。通过政策宣贯、专题培训、警示约谈等方式,引导用人单位牢固树立“风险自辨、隐患自控、责任自负”的自主管理意识,推动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从“形式合规”向“实质有效”转变。

四、工作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2026年6月-2026年10月)

各县(区)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要迅速安排部署,整合疾控、监督和卫生协管员力量,明确职责,摸清底数,制定计划,稳步推进。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6年11月-2029年10月)

各县(区)卫生健康(疾控)部门依照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步骤和工作要求,督促、指导用人单位评估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并确定综合风险类别,并通过“四川智慧卫监”平台完成信息填报和佐证资料上传。2026年起建立辖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档案,开展以风险类别为基础的差异化监督执法。2026年实施分类监督执法的用人单位数量占辖区内用人单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2027年实施分类监督执法的用人单位数量占辖区内用人单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2028年实施分类监督执法的用人单位数量占辖区内用人单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80%,2029年实施分类监督执法的用人单位数量占辖区内用人单位总数的比例100%。

(三)评估验收阶段(2029年11月-2029年12月)

各县(区)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自2026年起,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当年的实施工作情况总结盖章版和电子版报送至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公共卫生监督科,电话:0831-2163384;市疾控中心汇总全市情况并于12月25日前反馈至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管科。

县(区)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于2029年11月对本县(区)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评估验收,2029年12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盖章版和电子版报送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公共卫生监督科,电话:0831-2163384;市疾控中心汇总全市情况并于12月25日前反馈至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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